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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君夷与陈勇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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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7-09
【编辑日期】 2015-07-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榕民初字第512号
【案例摘要】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蔡君夷,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君夷与被告陈勇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君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君夷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君夷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君夷负担。
审 判 长  池开通
审 判 员  邱灿明
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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