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武汉赛凯龙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隆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鑫联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赛凯龙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金鑫联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武汉赛凯龙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赛凯龙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元,由原告武汉赛凯龙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