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江夏执字第0077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信访局。 法定代表人潘世龙,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体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信访局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垫付的购房款6944896.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414元、执行费6212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十二组开发的紫金花园项目系被执行人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开发的楼盘因其他原因而停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十二组开发的紫金花园项目在建的所有房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国济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金国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传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