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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知、柯志刚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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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17
【编辑日期】 2015-07-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146号
【案例摘要】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146号

申请人王明知。

被申请人柯志刚。

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明知与被申请人柯志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明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8月19日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鄂城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损失由王明知承担。协议签订后,该纠纷就此终结,被申请人柯志刚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明知于2013年8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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