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蔡甸执字第00108-2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新。
被执行人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正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新与被执行人武汉汉升汽车传感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世亮
审判员 蔡 胜 利
审判员 龚 庆 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叶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