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唐某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喻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