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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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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08
【编辑日期】 2015-07-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54号
【案例摘要】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54号

原告恩施市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解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宗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龚民。

原告恩施市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市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龚民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简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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