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宽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洪立,曾用名王洪利,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立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洪立在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华正批发一厅楼上房间内,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贾某某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洪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指认照片,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洪立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洪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丽娟 人民陪审员 付立立 人民陪审员 孙成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俊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