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郑亚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6-09
【编辑日期】 2015-07-1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太商初字第00436号
【案例摘要】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商初字第0043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

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春龙。

被告郑亚南。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被告郑亚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苏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亚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称:2006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金卡,并签署文件声明其已仔细阅读《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自愿依约履行该协议。经审核,被告申请获取了原告批准并办理了卡号为52×××30万事达个人人民币金卡。被告领取该卡后进行了消费、取现,截至2015年1月10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40594.96元,拖欠利息17852.73元、滞纳金2614.52元,合计61062.2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未按章程、领用合约规定归还透支款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付信用卡透支款61062.21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1月10日,此后按照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亚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信用卡申请表申领信用卡。申领人签署文件处另注明“本人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和管理协议的规定……”被告在申领人签名处签名确认。信用卡申请表中另附有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管理协议及“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原告申领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中约定,申领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对于申领人能按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随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00×××30的信用卡。被告持该卡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多次消费、取现,亦多次进行还款。其后,即未再有任何消费和还款行为。原告依照“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持续计息、计费。依据原告出具的2015年1月10日被告账户信息显示,截至2015年1月10日,被告累计结欠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总计61062.21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章程、账户信息明细、交易明细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亦予以同意,双方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上述“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内容在原告提供的申请资料中予以告知,原告亦签字确认。故被告以其向原告申领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受“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束。现原告主张被告截至2015年1月10日的透支款本息及滞纳金合计61062.21元,经查证属实。被告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亚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滞纳金61062.21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1月10日,此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代理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云斌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