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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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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6-24
【编辑日期】 2015-07-1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铜官刑初字第00137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铜官刑初字第00137号

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系原铜陵市铜官山区鳄鱼岛豆捞店业主,住铜陵市,户籍地铜陵县。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变更为被取保候审。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荣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谷某租赁本市义安路财富广场C座202号网点房开设经营“鳄鱼岛豆捞店”,因经营亏损,2015年1月16日谷某将店门关闭后隐匿,店内31名员工因被拖欠工资99822元,向铜官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多次电话联系谷某未果,于同年1月19日对“鳄鱼岛豆捞店”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店三日内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按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于该店大门上,拍照记录,并以短信方式通知被告人谷某。逾期后,谷某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支付员工工资,仍隐匿不见。同年1月22日铜官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次日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5日,谷某将拖欠的员工工资99822元全部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移送书、铜官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材料、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到案说明、拖欠工资发放汇总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99822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谷某案发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付清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未造成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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