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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建华家电商场、郭建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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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2-09
【编辑日期】 2015-07-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杭西催字第36号
【案例摘要】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西催字第36号
申请人:霍州市建华家电商场,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东环路东三巷23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经理。
申请人霍州市建华家电商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4020005124646074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月14日、到期日期2014年7月14日、出票人杭州斯蕾达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岭市鞍山电器配件厂、背书人无锡市中焰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霍州市建华家电商场,支付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霍州市建华家电商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辽敏
审  判  员  金秀娟
审  判  员  邱建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孙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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