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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与被告姜云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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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3-06
【编辑日期】 2015-06-2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雄民初字第1288号
【案例摘要】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雄民初字第1288号
原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
代表人张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云辉,成年。
原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与被告姜云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云辉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2014年1月23日,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下半年工资36000元,原告会计给被告农行账户打款36000元,被告书写收据一张。2014年1月25日,原告另一名会计又误把另36000元打入被告农行账户,即被告实际收到7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无果。原告认为原告应给付被告工资36000元,但误给付了72000元,其中36000元属被告不当得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36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姜云辉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2014年1月23日,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下半年工资36000元,原告会计给被告农行账户打款36000元,被告书写收据一张,收据载明“今收人民币36000元,共计6个月(7-12月份),收款人姜云辉,2014年1月23日”。2014年1月25日,原告会计又向被告同一农行账户打款36000元,被告实际收到7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6000元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银行转账交易手续、原告陈述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应支付给被告2013年下半年工资36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等证实,本院应予确认。原告分别于2014年1月23日和25日两次各支付给被告36000元,多支付原告36000元,有相关银行转账手续等证实,本院亦应确认。被告多得到的36000元没有合法根据,给原告造成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返还,理据充足,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云辉返还原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不当得利款3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两项合计10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永生
审判员  田三强
审判员  田志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冯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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