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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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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4-29
【编辑日期】 2015-06-2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甬鄞刑初字第648号
【案例摘要】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甬鄞刑初字第64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
辩护人黄志华,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盈、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黄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范某伙同范佳贵(分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福庆路和兴宁路路口旁的一座桥边的人行道处,尾随行至该处的被害人陈某,随后采用捂嘴、拉包等暴力手段,当场从陈某身上劫得挎包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1111元的白色苹果4S型手机1部、电信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3元、银行卡若干以及放于外套左口袋内价值人民币5130.05元的金色苹果6型手机1部,劫后两人即逃离现场。
被告人范某伙同范佳贵回到宿舍后将该金色苹果6型手机1部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陶才理(分案处理)。案发后,白色苹果4S型手机1部、金色苹果6型手机1部已被追回归还给被害人。
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范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渔金村宁波住宅工地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同案犯范佳贵、陶才理的供述,证人潘某的证言,宁波市鄞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发票,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范某于2014年12月离开家乡单独至宁波,因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交友不慎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经庭审教育后,被告人范某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范某继续退还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俞露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琼
附1: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附2:法官寄语
范某,本庭给了你一次从宽处罚的机会,希望你能好好珍惜!一个人走错了路,做错了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认识不到错误,不知悔改。在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相信路就在自己脚下,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要将过去的错误挡住你未来前进的步伐,你还年轻依然有机会重新开始,希望你能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社会,面对人生,不断改造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做一个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家人、对得起社会的有益之人!这个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也是一个充满爱的社会,请你相信你在给予他人光芒时也会照亮自己!
范某,你要明白,你的未来才刚刚开始,还有无数个可能,希望你能好好改过,重新开始。我们在期待着你,希望今后能听到你的好消息!最后,我们要和你说的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你的父母非常疼爱你,今后要多和你的父母沟通交流,多孝敬他们!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俞露烟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邮政编码:3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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