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5-11
【编辑日期】 2015-06-1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绍柯刑初字第490号
【案例摘要】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绍柯刑初字第490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居民,家住筠连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26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亭小区4-201室的租房内容留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亭小区4-201室的租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亭小区4-201室的租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5年3月2日左右,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亭小区4-201室的租房内容留吴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5年3月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亭小区4-201室的租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5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亭小区4-201室的租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7、2015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柯亭小区4-201室的租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经过和情况说明,罗超、吴某某、张某、谢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一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金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平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