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六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雅周镇庞庄村6组。 法定代表人孙珍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000XXX/23574XXX,付款行浦发大厂支行,出票人南京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7日,金额12.7万元,经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印鉴齐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庆兰 审 判 员 林冬琴 审 判 员 蒋声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于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