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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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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3-23
【编辑日期】 2015-06-1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六民催字第8号
【案例摘要】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六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雅周镇庞庄村6组。

法定代表人孙珍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000XXX/23574XXX,付款行浦发大厂支行,出票人南京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7日,金额12.7万元,经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印鉴齐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强龙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庆兰

审 判 员  林冬琴

审 判 员  蒋声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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