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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锐强与梁银碟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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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1-11
【编辑日期】 2015-06-0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05号
【案例摘要】

麦锐强与梁银碟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2015-06-08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某,男,1998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系麦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27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麦伦益,系梁某儿子。

上诉人麦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以麦远益名义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四埠管理区办理处*组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号)由梁某与麦某共同继承,梁某与麦某各占1/2产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已由梁某垫付),由梁某负担1075元,由麦某负担1075元。

上诉人麦某提出上诉称:梁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1/2份额,应在其九个子女之间进行平均分配,麦某父亲麦远益应得的1/9份额归麦某所有,原审判决没有将涉案房屋其中1/9的份额进行明确分配。另外,麦某在校读书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其母亲身体有病,每月工资仅1310元,生活困难,本案诉讼费用应全部由梁某负担。请求二审法院确认麦某享有涉案房屋的1/2份额外,还确认麦远益从其母亲梁某处所得的1/9房屋份额归麦某所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梁某负担。

被上诉人梁某答辩称,梁某还在世,不应分割梁某的份额,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麦某二审中提出梁某继承取得的1/2涉案房屋份额由梁某九个儿女平分,梁某儿子麦远益从中所得的1/9房屋份额归麦某所有。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梁某还在世,而且本案处理的是被继承人麦远益的遗产继承问题。因此,麦某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诉讼费负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因本院并未支持麦某的上诉请求,故麦某应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综上,麦某上诉所提,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77元,由上诉人麦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维

审 判 员  吴绮擎

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文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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