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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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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4-20
【编辑日期】 2015-06-0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屏刑初字第54号
【案例摘要】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屏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屏南县。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1月20日与2013年3月2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及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其租住的屏南县古峰镇东环路中段西四号楼A702室内提供麻将、扑克牌、四色牌等赌具开设赌场,并召集谢某乙、陈某、谢某甲、周某乙、陆某等人以“捋饼”、“十三水”、“五十K”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9625元。
2015年1月15日20时许,该赌场被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处。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并扣押赌具、笔记本及赌资17790元,其中无主赌资9420元。同时,被告人周某甲被传唤至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次日,上述赌资及赌具被屏南县公安局予以收缴。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家属代其向屏南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96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甲、周某乙、谢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林某、周某戊、陈某、陆某、张某、谢某丙、叶某甲、叶某乙等人的证言,屏南县公安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关于记载抽头渔利的笔记本,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屏南县公安局的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及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侦破报告,屏公(城关)行罚决字(2013)03148号、屏公决字(2011)第00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提供场所及赌具,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9625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有劣迹,酌情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退清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对被告人周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甲向屏南县公安局退缴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89625元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黄晓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宝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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