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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刘少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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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5-02
【编辑日期】 2015-05-2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03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甫伶,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仰韬,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寻景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威。

委托代理人周谢东,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部公交)因与被上诉人刘少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劳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西部公交的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西部公交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少威全部承担。具体上诉理由为: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都已确认请假是根据医院的诊疗证明,西部公交并非不知道休假的终止时间。刘少威的病假期只能到2014年4月25日,此后不请假的,只能视为旷工,西部公交有权依法按照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刘少威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带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未及时续假的行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已经严重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西部公交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3、退一步讲,即便刘少威尚在法定医疗期内,也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西部公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刘少威的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西部公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西部公交与刘少威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西部公交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西部公交解除与刘少威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对此,本院认为,刘少威因患鼻咽癌至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虽然根据医嘱病休至2014年4月25日,但刘少威所患的是癌症,属于难以治疗的疾病,西部公交应当知道不可能在短期内康复;刘少威在2014年2月13日请休病假时,亦没有明确请假到期时间;根据刘少威的社保缴费记录可以看出,刘少威可以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故西部公交未经核实刘少威的病情情况及其依法可享受的法定医疗期即以刘少威未继续请假,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在刘少威法定医疗期内通知解除与刘少威的劳动合同欠妥,原审认定西部公交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判令西部公交应当支付刘少威赔偿金人民币32980.6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西部公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尹    伊

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理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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