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步洪超与娜仁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4-13
【编辑日期】 2015-05-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克民初字第460号
【案例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克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步洪超,男,1993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告娜仁乎,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教师。
原告步洪超与被告娜仁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洪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娜仁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洪超诉称,2013年6月20日,借款人巴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娜仁乎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该笔借款至今尚未偿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娜仁乎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步洪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借据一张及被告娜仁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013年6月20日,借款人巴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娜仁乎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该笔借款至今尚未偿还。
被告娜仁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借款人巴某某在原告步洪超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娜仁乎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现原告步洪超要求被告娜仁乎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娜仁乎在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娜仁乎在借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娜仁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步洪超可以随时主张该债权,故债权人即原告步洪超可以要求被告娜仁乎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借据中未约定担保范围,故被告娜仁乎应对全部债务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娜仁乎对借款人巴某某向原告步洪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巴某某追偿。被告娜仁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庭审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娜仁乎偿还原告步洪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前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娜仁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润泽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