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台椒催字第70号 申请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憬天国际4号楼1404。 法定代表人:金秋玲。 委托代理人:周金燕,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252402、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5日、到期日期2015年3月5日、出票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果品批发市场郑建辉水果行、收款人台州市黄岩岭下果业专业合作社、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刘必翔 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陈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