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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金秋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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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3-20
【编辑日期】 2015-05-2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台椒催字第70号
【案例摘要】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台椒催字第70号

申请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憬天国际4号楼1404。

法定代表人:金秋玲。

委托代理人:周金燕,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252402、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5日、到期日期2015年3月5日、出票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果品批发市场郑建辉水果行、收款人台州市黄岩岭下果业专业合作社、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刘必翔

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陈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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