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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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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30
【编辑日期】 2015-05-25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瓦民初字第3202号
【案例摘要】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瓦民初字第3202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马某甲。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给付原告1500元,双方和解,故原告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忠太负担。

审 判 长   翟振凯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人民陪审员  谢再俭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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