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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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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3-26
【编辑日期】 2015-05-2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南刑初字第5号
【案例摘要】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鑫,2014年8月14日因网上逃犯被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抓获,当日羁押于佳木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看守所。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鑫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晚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刘鑫编造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半年左右能够拿到机动车驾驶证的谎言,取得郭某某、李某、王某某等人信任后,通过郭某某、李某、王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9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5,780.00元。所得赃款已被刘鑫挥霍。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指控,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刘鑫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4月,被告人刘鑫到在南岔区居住的岳父家串门期间,同堂妹夫郭某某聊天中,二人提到办驾驶证时,刘鑫说他的朋友能办不用学习、不用考试,6-8个月就能拿到证,郭某某听信后,想通过办证从中挣钱,就让刘鑫联系办证之事,自己联系办证的人。之后郭某某先后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自己联系办证人员陈某某、于某某、杜某某、张某一、康某某、牛某某、霍某某、程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一、王某一、徐某某、李某一,收取14人办证款共计人民币87,400.00元;在此期间,郭某某又通过以下人员联系办证人员:
(1)郭某某通过同事杨某一联系办证人员郭某一、杨某、娄某某、范某某、刘某二、杨某某、徐某一、李某二、崔某某、关某某、鲍某某、马某、鲁某某、程某某、林某某、张某二、王某一、李某三、王某二、张某,收取20人办证款共计人民币123,600.00元。(2)郭某某通过朋友张某三联系办证人员吴某某、吴某一、余某某、王某三、张某三、徐某二、邵某某、徐某三、赵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汤某某、吴某某、伞某某、孙某、赵某、陈某、邹某某、曹某某、姜某某、张某四,收取22人办证款共计人民币163,300.00元。(3)郭某某通过葛某联系办证人员单某某、刘某三,共收办证款人民币16,000.00元。(4)郭某某通过高某联系办证人员高某、郑某某、付某、魏某某、宋某某、郑某,共收办证款人民币共计39,800.00元。(5)郭某某通过李某四联系办证人员丁某、李某五、朱某某、吕某某,收取办证款共计人民币26,400.00元。(6)郭某某通过张某五联系办证人员赵某某,收取办证款人民币5,800.00元。(7)郭某某通过葛某联系办证人员王某,收取办证款5,500.00元。(8)郭某某通过陶某某联系办证人员于某、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共收取办证款共计人民币27,200.00元。(9)郭某某通过李某五联系办证人员张某六,收取办证款5,800.00元。(10)郭某某通过潘某某联系办证人员于某某、于某一,收取办证款共计人民币10,900.00元。(11)郭某某通过矫某某联系办证人员丁某某、梁某某、张某六、王某四,共收取办证款人民币33,000.00元。(12)郭某某通过金某某联系办证人员孙某某,收取办证款人民币14,600.00元。(13)郭某某通过谢某联系办证人员史某某,收取办证款人民币8,500.00元。(14)郭某某通过吴某某联系办证人员刘某三,收取办证款人民币6,800.00元。
综上,郭某某共联系办证人员86人,收取办证款共计人民币574,600.00元。先后以通过银行汇款汇入户名为刘鑫,尾数为“2910”银行卡和刘鑫使用的户名为王珊,尾数为“9431”的银行卡及现金支付方式,共付给被告人刘鑫办证款共计人民币545,580.00元,余款自己留下。
被告人刘鑫收到办证款后,隐瞒自己没有能力办驾驶证事实真象,至2014年4月期间,郭某某多次催问办证结果时,刘鑫谎称交警队承诺如办不了退款、虚构办事的人“平哥”拿钱跑了,自己正在法院起诉等理由推脱,至2014年8月11日郭某某以被告人刘鑫涉嫌诈骗到公安机关报案。至庭审前,郭某某自己先后筹款已全部退还上述86人的办证款。
2、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刘鑫到友谊县李某经营的“勇鑫信息中介公司”找到李某,说他有朋友在佳木斯能办驾驶证,不用去学习,三个月保证拿到驾驶证,每人5,000.00元。让李某帮他联系办证的人。李某也想从中挣钱,就答应帮他联系人。之后李某先后联系办证人员于某、候某、董某、黄某、蔡某某、张某八、张某九、李某六、李某七、刘某五10人,共收取办证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拿出5万元先后汇到刘鑫银行卡,自己留下一万元。2014年8月14日李某给刘鑫打电话,刘鑫一直关机,2014年8月21日李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告知自己被刘鑫骗了,当日在公安机关报案。
3、2014年7月中旬,友谊县居民李某八听说李某的中介所能联系办不用去学习的驾驶证,找到李某后,李某给李某八联系的刘鑫,之后李某八于2014年7月13日在佳木斯找到刘鑫提出办证之事,刘鑫承诺不用学习考试,三个月直接拿证,当日李某八交给刘鑫办证款现金6,000,00元,直至2014年8月听说刘鑫被抓了,才知道被骗。
4、2014年8月被告人刘鑫给居住在佳木斯市前进区的朋友张某打电话说,“能办驾驶证,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半年就能拿证”张某说办一个,之后张某的丈夫王某某到佳木斯市站前路工商银行门口,将办证款6,200.00元交给被告人刘鑫。
5、2014年8月期间,张某为朋友张某某办驾驶证找到刘鑫,刘鑫谎称他哈尔滨公安局朋友能办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半年就能拿证,张某听信后,于2014年8月5日在佳木斯铁路医院将张某某汇来的办证款8,000.00元现金交给刘鑫。后张某听说刘鑫因诈骗被抓,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被告人刘鑫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郭某某联系办证的86人、李某联系办证的10人及李某八、王某某、张某某的办证款共计人民币615,780.00元。案发后经追缴退还现金3.2万元及价值4.7万元赃物车辆一台。其余赃款54万余元被其个人挥霍。
证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与刘鑫是亲属关系,刘鑫承诺自己能办不用学习、考试,6-8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我听信后为了想从中挣点钱,就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我自己及通过朋友、熟人共联系办证人员86人,收取办证款57多万元,我从每个人中挣500元,其中有好朋友和同事办证的,我没有从中挣钱,一共我从中获利2万多元。我将办证款先后汇入刘鑫持有的两个银行卡中50多万元,结果一个证也没办,86个人都管我要钱,我家里帮我把86人的钱都还上了。我于2014年8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证人杨某一证言:证实2013年6月期间,与同事郭某某聊天时,郭某某说他妹夫能办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半年就能拿到机动车驾驶证,我听信后自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先后联系朋友、亲属共计20人,收取办证款及我自己先垫付办证款共计人民币123,600元交给郭某某。
证人张某三证言:证实与郭某某是同学,在同学聚会时郭某某说他妹夫能办理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大约6-8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之后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我联系朋友、同学共22人办理驾驶证,共收办证款163,300元交给了郭某某。
证人矫某某证言:证实与郭某某是同学,听郭某某说他亲属能办不用学习、不用考试,交钱半年就能拿驾驶证。之后于2013年12月我自己并为亲属和朋友一共五人办理驾驶证,我收取办证款共计35,200.00元,交给郭某某33,000.00元。
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期间,听说郭某某能办不用学习和考试的驾驶证,就找到郭某某为自己和亲属及朋友办理驾驶证,共收取五人的办证款39,800.00元交给了郭某某。后来郭某某说是找他妹夫办的,结果他妹夫把钱骗跑了。
证人李某四证言:证实听说郭某某能办不用学习、不用考试的驾驶证,我又联系了四个朋友一起办证,共收办证款30,500.00元,我交给郭某某26,400.00元,我从中挣4,100.00元。听郭某某说是找他妹夫办的。
证人陶某某证言:证实通过朋友郭某一联系找到郭某某为4个人办理驾驶证,郭某某说是在佳木斯市办,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半年直接拿证。我一共交给郭某某办证款27,200.00元。
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找郭某某为自己和朋友孙某某办驾驶证,郭某某说他能办不用学习、考试,半年就能拿到证。我一共交给郭某某办证款14,600.00元。
证人葛某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找到郭某某为亲属单某某和朋友刘某三办驾驶证,郭某某说他通过在佳木斯的妹夫办的,不用参加考试,不用学习,一年内拿证。我把他俩办证款共计16,000,00元交给郭某某。
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找郭某某为同学史某某办驾驶证,并把办证款8,500.00元交给郭某某。郭某某说在佳木斯市办证,不用去学习,不用考试,半年拿证。
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期间,找到郭某某为同学刘某三办驾驶证,郭某某说不用参加学习和考试,办一个得6,800.00元,半年就能拿到证。之后我将6,800.00元交给郭某某。
证人葛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期间,听朋友郭某某说他家亲属能办不用学习、不用考试的驾驶证,我为王某找郭某某办驾驶证,交给郭某某5,500.00元。2014年7月下旬郭某某说办不成了,将5,500.00元退还。
证人张某五证言:证实2013年9月期间,我找同事郭某某为我亲属赵某某办驾驶证,交给郭某某办证款5,800.00元,郭某某说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半年就能拿证。之后过6个月也没办成,我说不办了,郭某某把钱退给我了。
证人李某九证言:证实2013年8月我同事郭某某说他能办不用学习,不用考试,半年就能办成驾驶证,之后我为亲属张某六找郭某某办驾驶证,并交给郭某某办证款5,800.00元。2014年6月证也没办下来,之后郭某某把钱退给我了。
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期间我找郭某某为于某某和于某一办驾驶证,并将办证款10,900.00元交给郭某某,郭某某承诺不用去学习,不用考试,半年能办下证。
被害人陈某某、于某某、杜某某、张某一、康某某、牛某某、程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一、左某某、李某一陈述:证实通过郭某某联系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被害人娄某某、范某某、刘某二、杨某某、徐某一、崔某某、关某某、鲍某某、马某、鲁某某、程某某、林某某、王某二陈述:证实通过杨某一找郭某某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证人韩某某、刘某八、崔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证言:证实通过杨某一联系办理驾驶证人员及交款情况。
被害人王某三、伞某某、孙某、赵某、陈某、邹某某、曹某某、张某四陈述:证实通张某三联系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证人刘某九、王某四、暴某某、齐某某、孙某证言:证实通过张某三联系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被害人丁某一、梁某某、张某六、王某四陈述:证实通过矫某某联系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证人刘某十、张某某、程某、郑某某、魏某某证言:证实通过高某联系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被害人丁某二、朱某某、郑某三陈述:证实通过李某四联系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通过葛某联系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被害人于某、陈某某、周某某、杨某陈述:证实通过陶某某联系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被害人张某六、于某某陈述:证实通过李某九、潘某某联系办理驾驶证过程。
被害人于某、候某、董某、黄某、蔡某某、张某八、张某九、李某六、李某七、刘某五陈述:证实通过李某联系办理驾驶证及交款过程。
被害人李某八陈述:证实通过李某联系找刘鑫办理不用学习、考试的驾驶证,于2014年7月13日在佳木斯交给刘鑫办证款6,000.00元。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通过妻子张某联系找到刘鑫办不用学习、考试的驾驶证,我到佳木斯市站前路工商银行门口交给刘鑫办证款6,200.00元。
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找刘鑫为朋友张某某办理驾驶证,交给刘鑫办证款8,000.00元的事实过程。
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刘鑫长城哈弗H3轿车一辆、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卡号2910),内存人民币32,000.00元。
户籍证明:证实刘鑫身份情况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证实被告人刘鑫于2014年8月12日被列为网上逃犯。
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刘鑫持有的末尾卡号2910的银行卡自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郭某某向卡内存款及被告人刘鑫取款情况。证实刘鑫使用户名为王珊珊的末尾卡号为9431银行卡中郭某某汇款及刘鑫取款情况。
退款收据:证实郭某某向陶某某、陈某某、张某三、徐某某、金某某、潘某某、高某、李某四、吴某某、王某某、杨某一、刘某某、矫某某、葛某、谢某退还办证款情况。
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追缴退还郭某某被骗赃款17,000.00元;长城哈弗H3轿车一辆。
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追缴退还被害人李某被骗赃款15,000.00元。
手机聊天记录、微信内容截图:证实记载郭某某将办证人员姓名、汇款金额、时间通过手机微信传给刘鑫手机情况;证实郭某某向刘鑫催办追款及刘鑫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的聊天内容。
QQ邮箱信息:证实郭某某QQ邮箱中存储的80余名办证人员身份证、身份信息、电话、照片情况。
线索来源及羁押证明:证实案件线索系被害人郭某某报案获取及被告人刘鑫于2014年8月1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抓获后当日羁押于佳木斯公安处看所守。
银行存款凭据回单:证实2014年7月31日、8月5日、8月10日、8月17日被害人李某先后四次向被告人刘鑫“2910”银行卡存入共计五万元。
42、被告人刘鑫供述:证实与郭某某是亲属关系,聊天中提到办驾驶证,我说有能力在佳木斯找人办,不用学习、不用考试,6-8个月就能拿证。自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郭某某往我QQ邮箱传80多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也陆续收到给我汇的50多万元,这些钱让我买了一辆长城哈弗H3二手轿车,还贷款,剩下都吃、喝、玩花了。这期间郭某某打电话问办证情况,我谎称办不成退钱、并说办证的“平哥”拿钱跑了,已起诉到法院了等事由推托,直到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7月至8月期间,我同样以不用学习、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的谎言,先后骗取友谊县李某联系10人的办证款5万元;李某八办证款6,000.00元;王某某办证款6,200.00元;张某联系交付的张某某办证款8,000.00元。李某、李某八、王某某、张某交的办证款都让我吃喝花了。2014年8月14日被抓时“2910”卡里剩的1.7万元是诈骗郭某某的钱;后期公安查询又多出的1.5万元是李某后汇入的办证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编造谎言,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鑫犯诈骗罪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刘鑫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从严惩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姜佰哲
审 判 员  毛丽玲
人民陪审员  蒋雪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清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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