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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博海申请宣告李飞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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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4-09
【编辑日期】 2015-05-1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新民特字第1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邓博海,男。

法定代理人邓守信,男,系申请人邓博海的祖父。

申请人邓博海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飞失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邓博海诉称:李飞,女,汉族,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邓计民于2011年12月10日死亡。李飞在其丈夫死亡后,于2011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现下落不明三年之久,未尽抚养申请人之义务。因此,申请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李飞为失踪人。

经查,李飞,女,汉族,住所地在新邵县龙溪铺镇新禾村10组7号,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邓计民于2011年12月10日死亡。李飞在其丈夫死亡后,于2011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现下落不明三年之久,未尽抚养申请人之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发出寻找李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飞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被申请人李飞个人财产方面的证据。

本院认为,李飞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飞为失踪人,故对李飞儿子邓博海要求宣告李飞为失踪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成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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