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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孙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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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12
【编辑日期】 2015-05-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瑶刑初字第00824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瑶刑初字第00824号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租住合肥市瑶海区。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琴,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租住合肥市瑶海区。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景文,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4)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曹琴、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蔡景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13年2月,被告人魏某、孙某相继加入魏冬兰、郑文来(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连锁经营业”(即“1040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每人交纳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织三个以上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在本市瑶北新村小区、兴华苑小区、香江生态丽景小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魏某在团队中担任申购总管,负责收取申购费用,被告人孙某担任自律总管,负责团队纪律,安排人员住宿等事务,被告人魏某所在的郑文来团队中发展传销人员90余人,其中被告人孙某发展下线达32人。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孙某在合肥市新站区兴华苑小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来到合肥市瑶海区瑶北新村*栋**室,并指认正在房间内的被告人魏某是其传销团队的申购总管,公安人员遂将被告人魏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某画的网络架构图、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传销人员网络架构图、经理、申购等人人员职责及相关制度、部分传销人员购买份数统计、申购人员名单、证人舒某、杜某、蒋某、赵某四人申购材料、传销人员住宿安排、传销人员请假条、素质课10张、传销人员名册、银行存、取款凭单、魏某处扣押物品清单、人员网络架构图、房屋租赁单、经管晨会单、工作单、本周总结、魏某两个帐户明细、孙某银行帐户明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三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共计发展传销人员达90余人,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孙某均积极实施犯罪,没有明显的主从犯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处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魏某,属立功,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孙某的辩护人提出各自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明霞

代理审判员  张立群

人民陪审员  韦礼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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