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陈光祥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3-20
【编辑日期】 2015-05-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台黄刑初字第203号
【案例摘要】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黄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祥,农民。2005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日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盐酸、硝酸等腐蚀性危险物质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祥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初至3月31日,被告人陈光祥受邵再海、洪超英夫妇(均已判决)雇佣,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铁路桥下往东约100米处二人开设的电镀加工厂内,从事铁件钝化增亮和清洗工作,在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铬酸、盐酸、硝酸等腐蚀性危险物质,并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通过车间地面漫流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后于2014年3月31日被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在执法检查中查获。经对厂外排放口采集的水样监测分析,总铬浓度为121.2mg/l(标准值1.5mg/l),六价铬浓度为55.1mg/l(标准值0.5mg/l),重金属等一类污染物的浓度分别达到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80倍、110倍。

另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陈光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邵再海、洪超英、陈小伍的供述,证人谢某、申某的证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档案记录,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监测报告,浙江省环保厅出具的监测报告认可意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祥明知他人未经审批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光祥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光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光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周红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金富菊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