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3-20
【编辑日期】 2015-05-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台黄刑初字第205号
【案例摘要】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黄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奖卫),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11月8日、2014年11月13日先后因容留吸毒、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分别行政拘留二十日、十五日。2014年11月25日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在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凤凰超市前分别以400元、300元的价格先后二次向林某贩卖海洛因各一小包,每包约0.5克,陈某每次从中抽取五分之一海洛因作为好处。

另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因吸毒被抓获,在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查明其另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二次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先后二次因容留吸毒、吸毒被行政拘留,现又犯贩卖毒品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周红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金富菊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