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甲、宋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3-31
【编辑日期】 2015-05-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京刑初字第48号
【案例摘要】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京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江苏省南京市人,个体,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义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江苏省南京市人,个体,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5日变更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万洪亮、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月至6月19日,被告人郭某甲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镇江段焦南水道三和物流码头附近水域,利用小化工船多次向运输化工原料的船只收购危险化学品甲醇计约49.72吨、纯苯计约46.72吨、醋酸乙酯计约16.5吨、醋酸仲丁酯计约7.3吨。被告人宋某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22次帮助被告人郭某甲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加价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宋某共计得款人民币518220余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5100元/吨、2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醋酸仲丁脂3.6吨、甲醇2.2吨,共计得款人民币23200元。

2、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00元/吨、2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3.1吨、甲醇4.3吨,共计得款人民币29300元。

3、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500元/吨、2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0.8吨、甲醇5.3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6860元。

4、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以215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甲醇5.7吨,得款人民币12200元。

5、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500元/吨、2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1.8吨、甲醇3.1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7900元。

6、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00元/吨、2200元/吨、46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2.1吨、甲醇1.5吨、醋酸乙酯1.8吨,共计得款人民币25000元。

7、2014年4月4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2200元/吨、51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甲醇2.4吨、醋酸仲丁酯2.3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7000元。

8、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00元/吨、2200元/吨、46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3.5吨、甲醇4.7吨、醋酸乙酯1.3吨,共计得款人民币38700元。

9、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00元/吨、46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1.9吨、醋酸乙酯2.8吨,共计得款人民币25000元。

10、2014年5月1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500元/吨、2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1.5吨、甲醇3.2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6700元。

11、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以64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4.1吨,得款人民币26200元。

12、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00元/吨、2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1.9吨、甲醇3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8700元。

13、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00元/吨、2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2.4吨、甲醇2.3吨,共计得款人民币20400元。

14、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350元/吨、455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2.3吨、醋酸乙酯2.5吨,共计得款人民币25900元。

15、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00元/吨、2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1.9吨、甲醇2.2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7000元。

16、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5000元/吨、46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醋酸仲丁酯1.4吨、醋酸乙酯2.8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9800元。

17、2014年6月1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00元/吨、22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2.3吨、甲醇2.1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9300元。

18、2014年6月5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2150元/吨、46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甲醇2.7吨、醋酸乙酯2.1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5460元。

19、2014年6月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00元/吨、5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3.1吨、醋酸乙酯1.2吨,共计得款人民币25800元。

20、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450元/吨、225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2.1吨、甲醇2.8吨,共计得款人民币19800元。

21、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分别以6600元/吨、45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约5吨、醋酸乙酯约2吨,共计得款人民币42000余元。

22、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由被告人宋某销售给镇江新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纯苯6.92吨、甲醇2.22吨,共计得款人民币46000元。

二、2014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郭某甲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镇江段焦南水道三和物流码头附近水域,利用小化工船多次向运输化工原料的船只收购危险化学品甲醇计约4吨、醋酸仲丁脂计约4.1吨,后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先后5次销售给戴某(另案处理),共计得款约人民币29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月中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分别以2300元/吨、4800元/吨的价格向戴某销售甲醇、醋酸仲丁脂各1吨,得款人民币7100余元。

2、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以2300元/吨的价格向戴某销售甲醇约2吨,得款人民币4600余元。

3、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以4900元/吨的价格向戴某销售醋酸仲丁脂约2吨,得款人民币9800余元。

4、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分别以2300元/吨、4800元/吨的价格向戴某销售甲醇、醋酸仲丁脂各1吨,得款人民币7100余元。

5、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以4800元/吨的价格向戴某销售醋酸仲丁脂约0.1吨,得款人民币480余元。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郭某甲、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戴某、刘某、郭某乙、赵某、吕某、谢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笔记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过磅记录等书证,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郭某甲、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震

审 判 员  史友兴

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传娣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