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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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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5-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52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平。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由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某,北京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兰某宜,北京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峰、廖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平及其辩护人姜某、兰某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平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围仔西XX号一楼家中开设赌场,接受赌客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其后将赌资交给林某(另案处理),其本人从赌资中提成牟利。2014年9月23日21时许,陈某平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其用于记录输赢情况的账本、记录投注情况的单据等亦被当场缴获。经查,陈某平当日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811元,其经营“香港六合彩”至今共接受投注人民币约210116元,从中牟利人民币约1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平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平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涉案的记账本有记重复的情况。

辩护人辩称:认可公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中确认的人民币208356元为被告人陈某平接受外围六合彩下注金额。被告人陈某平在本案中仅为六合彩的开单方,并非庄家,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某平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平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围仔西XX号一楼家中开设赌场,接受赌客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其后将赌资交给林某(另案处理),其本人从赌资中提成牟利。2014年9月23日21时许,陈某平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其用于记录输赢情况的账本、记录投注情况的单据等亦被当场缴获。经查,陈某平当日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811元,其经营“香港六合彩”至今共接受投注人民币约208356元,从中牟利人民币约1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缴获的黑色笔记本及账本照片,经陈某平确认,是其用来记六合彩的帐本。

2、送货单照片一组,经方某桂、陈某平、张某初确认,是陈某平给下注人开的下注单。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检查证、当场检查笔录,2014年9月2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围仔西XX号一楼小店查获一赌博“外围六合彩”窝点,当场抓获陈某平及参赌人员张某初、方某桂,当场缴获涉案黑色笔记本账本一本、送货单若干。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从陈某平处扣押涉案黑色笔记本一本、送货单四本、送货单二张、赌资人民币250元。

5、被告人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张某初、方某桂的赌博行为处以拘留五日。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陈某平工商银行账号6212XXXX2269、邮政储蓄账户6221XXXX4830的交易记录及资金流向。

8、证人方某桂的证言, 2014年9月23日晚上21时左右,其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围仔西的一栋房子一楼向住在该处的一名妇女买了500元鸡的生肖,如果当晚香港六合彩开出的号码中有鸡的生肖其就算赢,庄家赔一倍,如果中的话其就赢500元,如果没有鸡的生肖其就输。其下注时只是给了250元,还欠250元,其以前没有参与其他赌博。

9、证人张某初的证言:2014年9月23日晚上21时左右,其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围仔西的一栋房子一楼向住在该处的一名妇女买了535元人民币的香港六合彩,其一共在该处买过三次六合彩,还帮助同事代某华在该处买了几万元的六合彩。

10、被告人陈某平的供述与辩解,其在蛇口围仔西XX号一楼住处帮助“林姓男子”收了2014年第27期至109期的香港六合彩的单,“林姓男子”每期开码之前到其家中来取下注单,然后按照特码、平码、三中二、二中二的下注金额的10%,其它下注金额的2%给其提成,买中就没有提成。其每期收的下注款不一致,平均每期一、二千元,2014年9月24日收到7000多元人民币。其没有计算每一期收到多少下注款。平时都是居住在周围的人或者到其旁边打麻将的人来买,其都认识那些人但叫不上名字。其平时给下注的人写送货单,一式两联,下注的人一张,林老板一张,林老板第二天就给其统计提成。其平均每期提成200元,收单至今获利16000多元。缴获的黑色账本记录了没有马上给钱的人和欠款数额。其只是保留了2014年9月16日以后的单据,之前的单据都被销毁了。经公安机关统计其经营的香港六合彩第109期共开单41份,合计金额5811元;第108期单据9份,合计金额6394元;第107期单据6份,合计金额848元;第106期单据11份,合计金额2436元;总计金额15489元,部分单据被其销毁,所以统计的金额少于其实际收的金额。经公安机关统计,其黑色账本上记录的客户有43个,曾经欠账合计人民币204305元,比如“城管男、老刘、小刘、客家男”等,其没有在六合彩的经营中使用银行卡收付款,其没有其他同伙。

11、经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12、陈某平辨认出方美桂就是向其买六合彩的“芳”,张某初就是“四楼”,辨认出缴获的送货单就是其写给下注人的;方某桂辨认出陈某平、辨认出缴获的送货单就是其下单买六合彩的单据;张某初辨认出陈某平,辨认出缴获的送货单就是其下单买六合彩的单据。

13、深圳市公安局蛇口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陈某平一案的补充侦查回复,经办案民警对涉案账本和记账单的核对,106期重复计算金额825元、107期重复计算金额500元、108期重复计算金额435元,109期无重复计算,得出陈某平接受外围六合彩下注金额为人民币208356元。另账本记录仅为陈某平接受下注金额的一部分,其累计真实接受下注金额要大于账本所记录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平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平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后,将下注单交予上家,收取提成,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平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获利金额、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执行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赌资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崔婷婷

人民陪审员  刘 劼

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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