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年)建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黄春华,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
申请人黄春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由光大银行水西门支行于2013年8月8日开出的票号为303032722005XXXX、申请人为阚某、收款人为黄春华、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生奇
审 判 员 韦 芬
审 判 员 王芸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刘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