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年)建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黄翅,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
申请人黄翅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名称为黄翅、股东账号为320188010170200016XXXX、股金证号码40003XXXX、股数为246400、开户日期为2011年8月14日的股金证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生奇
审 判 员 韦 芬
审 判 员 王芸燕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刘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