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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等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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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4-02
【编辑日期】 2015-04-2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长刑初字第162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长清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长清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与王某甲于1991年结婚,并生育二个女儿,未离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情况,自2006年开始与卢某某同居,2008年9月生育一子,之后,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在长清区孝里镇驻地安家共同居住。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王某甲、卢某乙、王某乙的证言,结婚证,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有配偶仍与被告人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卢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王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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