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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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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2-26
【编辑日期】 2015-04-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北民特字第95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特字第95号

申请人李甲,****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李甲要求宣告李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甲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因为其在****年至****年间离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余年。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乙死亡。

经查,李乙,系申请人李甲之姐,****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于****年**月**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李甲(男,**岁)****年*月**日**时**分许来所报警自称:其姐李乙(女,身份证号码:***********,户籍**区**路***号**号楼***户)于****年或****年失踪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过,也未出现过,家人多方查找未果。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发布协查信息等查找工作,未果。”

李某(于****年*月**日去世)与仇某(于****年*月*日去世)共生育四个子女,李丙、李丁、李乙、李甲。李丙、李丁、李甲均称李乙于****年**月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任何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报》发出寻找李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合法公告后,现期间已届满,李乙仍无音信。申请人李甲申请宣告李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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