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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怀碧与沈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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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1-05
【编辑日期】 2015-04-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矿民初字第590号
【案例摘要】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矿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石怀碧,女,1938年11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碧山县人,住阳泉市矿区。

委托代理人杨春青,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钰,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原告石怀碧与被告沈钰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春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沈钰系原告石怀碧外孙。2014年6月21日原告女儿巫何花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后,肇事方共赔偿了原、被告507838.5元,被告将赔偿款领取后,分文没有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沈钰返还原告女儿赔偿款257475元。

被告沈钰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怀碧与巫何花系母女关系,巫何花与被告沈钰系母子关系,巫何花无其他直系亲属。2014年6月21日0时20分许,驾驶人郑虎军驾驶晋xxxx号马自达牌小轿车,沿阳泉市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坦早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与路边的路灯杆相接触后又将前方的行人巫何花撞到,然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巫何花死亡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郑虎军与原告石怀碧、被告沈钰达成赔偿协议,郑某某一次性赔偿巫何花善后金额丧葬费23203.5元,被扶养人石怀碧生活费32915元,死亡赔偿金449120元,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507838.5元。2014年10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沈钰返还巫何花死亡赔偿款25747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阳泉市交警一大队调解书一份、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案事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驾驶人郑虎军因操作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与路边的路灯杆相接触后又将前方的行人巫某某撞到,造成巫某某死亡,所赔偿的原告石怀碧生活费32915元属原告所有,死亡赔偿金属石怀碧、沈钰共同共有。因此,原告石怀碧要求被告沈钰返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石怀碧因巫某某交通肇事死亡给付石怀碧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2915元,给付原告石怀碧共有款224560元。

案件受理费5162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7532元,由被告沈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永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樊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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