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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杨连与许某某为宣告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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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3-16
【编辑日期】 2015-04-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沁民特字第00001号
【案例摘要】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沁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许杨连,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许杨连要求宣告许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许杨连称,许某某是自己的胞弟。2007年2月份因许某某外出医疗治病,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徐某某死亡。

经查,许某某,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与申请人许杨连系同胞姐弟关系,于2007年2月份外出医疗治病,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许某某原居住的村委会以及沁阳市公安局崇义派出所已出具许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已经届满,许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徐某某于2007年2月份外出医疗治病,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当地村委会及公安机关已经出局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公告已经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清太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夏永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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