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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德印与张军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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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2-13
【编辑日期】 2015-04-2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锡民一初字第2271号
【案例摘要】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锡民一初字第2271号
原告牛德印,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冠军,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卫,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
原告牛德印诉被告张军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那仁孟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德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冠军,被告张军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德印诉称,2012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用搅拌机1台(3.5)、床垫41块、工程车灰车2辆、板车2辆、配料机1台、安全帽24个、塔吊线16平方的线150米、4×6平方的砸磺机线100米、铁锹6把、灰斗23个、水准仪1台,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A栋正负零完工后把经纬仪还于原告,水管25米到工程停工后还给原告,其余工具设备待工程完工后还给原告。现工程早已完工,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仅返还原告经纬仪1台,其余工具设备被告均以种种列有推脱不给,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搅拌机1台(3.5)、床垫41块、工程车灰车2辆、板车2辆、配料机1台、安全帽24个、塔吊线16平方的线150米、4×6平方的砸磺机线100米、铁锹6把、灰斗23个、水准仪1台、水管25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军卫辩称,由于原、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设备从锡盟至宝昌运费及费用由被告出资,自退伙后,口头约定设备工程结束后由原告自行拉回。本工程在2012年9月1日结束后,本人一直联系原告,要求将其设备拉回,但至今联系不上原告,所以被告只好雇人看管,看管时间为27个月,每个月800元,期间开发商要求清理场地,被告只好雇吊车、板车将设备运回,运费7000元。我同意返还设备,但要求原告承担看管费及运费28600元整以及本人借款现金3000元整。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原告牛德印与被告张军卫合伙承包了内蒙古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太仆寺旗原砖瓦厂院A栋综合楼的建设工程,双方约定:由被告张军卫出资金,原告牛德印出设备,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工程施工一个月后,原告牛德印提出退伙,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达成退伙协议,被告张军卫为原告牛德印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张军卫借牛德印搅拌机1台(3.5)(床垫41快),工程车(灰车2辆)(板车2辆)配料机1台,安全帽24个,塔吊线16平方的线150米长,4×6平方的线砸磺机线100米,铁锹6把,灰斗23个,水准仪1台,经纬仪1台。注:(A栋楼正负零完工后把经纬仪还于牛德印)水管25米,到工程停工后张军卫还给牛德印。借设备工具人:张军卫,2012年7月29日”。被告张军卫在完工后,将经纬仪1台还于原告牛德印,借用的其他设备及工具未予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牛德印提交的借条1份,被告张军卫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合伙承包了内蒙古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太仆寺旗原砖瓦厂院A栋综合楼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一个月后,原告牛德印提出退伙,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达成退伙协议,并约定由被告张军卫继续使用原告牛德印的设备,对此,被告张军卫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借用法律关系,被告张军卫应当返还其借用的设备及工具,故原告牛德印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张军卫辩解要求原告牛德印承担看管费及运费28600元,以及偿还借款3000元的理由,因被告张军卫就其主张的看管费及运费28600元未提起反诉,被告张军卫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偿还借款3000元的请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予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军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牛德印搅拌机1台(3.5)、床垫41块、工程车灰车2辆、板车2辆、配料机1台、安全帽24个、16平方塔吊线150米、4×6平方的砸磺机线100米、铁锹6把、灰斗23个、水准仪1台、水管25米。
案件受理费758.00元,减半收取379.00元,由被告张军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那仁孟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微 微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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