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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兵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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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19
【编辑日期】 2015-04-1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郑刑执字第3640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40号
罪犯乔兵兵,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认定乔兵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宣判后,乔兵兵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乔兵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乔兵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至12月,乔兵兵伙同他人在禹州市梁北镇盗割网通公司通讯电缆作案8起,价值共计1.2万余元;2007年12月10日22时许,乔兵兵等5人在禹州市梁北镇某网吧无故对正在上网的张某某进行殴打,又将张某某拉至一桥上殴打并持刀致其轻伤后,乔兵兵等二人将张某某的手机抢走,案发后,乔兵兵的家属积极赔偿,与张某某及其家属和解并取得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乔兵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兵兵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兵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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