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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淑群与高亮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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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3-08-12
【编辑日期】 2015-04-1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烟牟执字第193号
【案例摘要】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烟牟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夏淑群,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高亮,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大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亮银行存款8000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永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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