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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韩某等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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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24
【编辑日期】 2015-04-0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临刑初字第2号
【案例摘要】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中共党员,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任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协助局长分管地籍股,2012年2月至今任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被告人韩某,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任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

被告人安某,1995年至2012年任地籍股科员,2012年至今任临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副科长。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韩某、安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2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韩某、安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5日,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一亿五千万元竞得临漳县人民路西段北侧,铜雀大街东、西两侧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交齐国有土地出让金。后有关领导安排被告人王某、韩某、安某为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两份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9月10日,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起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土地出让金2900万元及违约金4801万元,到2014年检察机关开始对该案进行调查后,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齐了下欠的土地出让金1300万元,并交纳了400万元违约金。为提起诉讼临漳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诉讼费42.6885万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证明材料、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请示及县领导批示、临漳县国土资源局起诉锦江公司诉讼材料复印件及诉讼费票据、证人李某、王某甲、张某、陈某等人证言、任职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韩某、安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交齐土地出让金,违规为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韩某、安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韩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安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霞

审 判 员  郝 燕

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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