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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会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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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1-27
【编辑日期】 2015-03-2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郑知民初字第762-1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62-1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亮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会朋,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会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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