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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皇钻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9-29
【编辑日期】 2015-03-2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川民终字第23号
【案例摘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皇钻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大道8号附62栋3层11-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熙,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向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皇钻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皇钻公司)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都皇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熙,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官久兴、李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中国音集协系依法成立的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中国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10年9月3日与作为乙方的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太合麦田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MTV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非独家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同月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MTV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提供给卡拉OK经营者以MTV卡拉OK作品的形式使用;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的权利。

中国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09年6月29日与作为乙方的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麒麟童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中国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11年7月4日与作为乙方的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竹书房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中国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08年9月5日与作为乙方的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谊兄弟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中国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10年11月11日与作为乙方的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中国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10年4月12日与作为乙方的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当然文化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中国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08年9月11日与作为乙方的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艺术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MV专辑共17张光盘,涉案101部MV作品收录其中。该专辑光盘内圈刻有来源识别码(SID码),外包装及盘封上载明出版人、版号(ISRC)等信息,外包装载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的版权声明。该专辑内页载明:《了解》、《那一年》、《回到拉萨》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太合麦田公司;《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漂》、《情人》、《天空》、《天亮了》、《喜玛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麟童公司;《爱简单》、《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书房公司;《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牧马人》、《HASIT》、《朋友难当》、《天下无贼》、《DREAMPARTY》、《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且听风吟》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公司;《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双鱼座女孩》、《停电》、《委屈》、《我的超人》、《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背对背拥抱》、《小酒窝》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公司;《黑色翅膀》、《一封信》、《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当然文化公司;《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平凡心》、《世界》、《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爱如彩虹》、《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的著作权人为东方艺术公司。

2013年7月1日,根据中国音集协的申请,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黎文平在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陆若愚和工作人员张邓军、曹付华的监督下,来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大道10号——“皇钻花园KTV”花园022号包间,经公证员检查,黎文平提供的用于取证的摄像机、存储卡均为空白。黎文平在该包间安置的点歌器上点歌,先后播放了《了解》、《那一年》、《回到拉萨》、《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漂》、《情人》、《天空》、《天亮了》、《喜玛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爱简单》、《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牧马人》、《HASIT》、《朋友难当》、《天下无贼》、《DREAMPARTY》、《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且听风吟》、《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双鱼座女孩》、《停电》、《委屈》、《我的超人》、《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背对背拥抱》、《小酒窝》、《黑色翅膀》、《一封信》、《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平凡心》、《世界》、《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爱如彩虹》、《风雨彩虹铿锵玫瑰》等101部MV作品。播放过程被摄像,消费后从该店取得发票1张,金额598元。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刻录光盘1张,并出具了(2013)川国公证字第46070号《公证书》。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分别对中国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光盘及(2013)川国公证字第46070号《公证书》所附的刻录光盘进行了播放。《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光盘中,涉案101部MV作品,由歌曲及一系列连续的画面组成,画面的内容、风格、氛围与音乐和歌词相契合,形成统一的整体。《公证书》所附刻录光盘记载的由成都皇钻公司播放的MV作品除《铿锵玫瑰风雨彩虹》外,其余100首MV作品与中国音集协主张权利的MV作品在歌曲和画面构成上一致。

另查明,中国音集协取证产生公证费1000元、交通费22元。

中国音集协认为,成都皇钻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版权使用费,即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涉案的101部MV作品,侵害了中国音集协的放映权。请求:判令成都皇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101部MV作品并赔偿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101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62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M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人。中国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01部MV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画面并非是对客观事物、形象和声音的机械录制或对已有作品的简单剪辑,而是通过导演、编剧、演员、灯光师等人员的共同努力,形成了具有某种意境、一定寓意的连续画面,画面和歌曲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相互映衬,有机地构成一个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及第四条第(十一)项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规定,涉案101部MV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等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虽然涉案MV作品《歌唱》与《漂》、《醒了》、《穿行》与《喜玛拉雅》、《原野》与《家乡》、《情人》与《天亮了》、《相爱》与《那片海》画面相同,但画面内容与不同的歌曲结合能形成不同的意境,故应为不同的音乐作品。《那个冬季》与《天空》、《风雨中的美丽》虽有部分生活片段,但也仅为较少部分,该部分与其他山水自然画面结合,歌曲亦能形成不同的意境,体现不同的思想,该部分MV作品应属于音乐作品,故成都皇钻公司辩称《歌唱》与《漂》、《醒了》、《穿行》与《喜玛拉雅》、《原野》与《家乡》、《情人》与《天亮了》、《相爱》与《那片海》为同一作品以及《那个冬季》与《天空》、《风雨中的美丽》不构成音乐作品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国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光盘内圈刻有来源识别码(SID码),外包装及盘封上载明了出版人、版号(ISRC)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据证明DVD光盘为非正版光盘或上述信息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应确认该DVD光盘为合法出版物。该专辑内页载明涉案101部MV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太合麦田公司、北京麒麟童公司、北京竹书房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公司、北京海蝶公司、北京当然文化公司、东方艺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关于“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北京太合麦田公司、北京麒麟童公司、北京竹书房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公司、北京海蝶公司、北京当然文化公司、东方艺术公司是涉案101部MV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关于中国音集协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规定,本案中,中国音集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与北京太合麦田公司、北京麒麟童公司、北京竹书房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公司、北京海蝶公司、北京当然文化公司、东方艺术公司分别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经授权,中国音集协依法取得了对涉案101部MV作品放映权的管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成都皇钻公司关于中国音集协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成都皇钻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放映的除《铿锵玫瑰风雨彩虹》外的涉案100部MV作品,与中国音集协主张权利的MV作品,在歌曲和画面构成上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关于“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成都皇钻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将中国音集协获得授权的MV作品向不特定公众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中国音集协除《风雨彩虹铿锵玫瑰》外的100部MV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

四、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成都皇钻公司侵犯了中国音集协除《风雨彩虹铿锵玫瑰》外的100部MV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中国音集协的实际损失和成都皇钻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中国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成都皇钻公司的赔偿金额为80000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成都皇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放映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了解》、《那一年》、《回到拉萨》、《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漂》、《情人》、《天空》、《天亮了》、《喜玛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爱简单》、《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牧马人》、《HASIT》、《朋友难当》、《天下无贼》、《DREAMPARTY》、《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且听风吟》、《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双鱼座女孩》、《停电》、《委屈》、《我的超人》、《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背对背拥抱》、《小酒窝》、《黑色翅膀》、《一封信》、《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平凡心》、《世界》、《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爱如彩虹》等100部MV作品;二、成都皇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0元;三、驳回中国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2.40元,由中国音集协负担752.40元,成都皇钻公司负担2600元。

成都皇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中国音集协未向法院提交由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给予其授权的委托书,无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本案应依法追加相关权利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同时,根据中国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其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限,因此,中国音集协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驳回其起诉;二、案涉公证所用摄像机为中国音集协提供,公证人员不具备以肉眼鉴别记录媒介是否为空白的能力,不能排除摄像机内有其他内容,由该摄像机取得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不具有合法性,原审法院以该《公证书》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不足;三、涉案MV作品中有部分作品的画面完全相同,有些是简单的生活随拍或录音棚的画面直接录制,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作品均构成音乐电视作品,属认定事实错误;四、涉案作品点播率低,且在成都皇钻公司经营的歌城中对同一首歌有多个版本可供点唱,即使成都皇钻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判决赔偿的金额也明显过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国音集协负担。

中国音集协答辩称:一、中国音集协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一年或三年期满后,合同相应自动续期一年或三年,且在网上进行了公告,成都皇钻公司上诉提出中国音集协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公证员依法定程序对侵权行为所表现的载体进行公证,在《公证书》没有被撤销或更改以前,公证内容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赔金额合理,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在本院二审限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国音集协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案涉《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否合法;涉案部分作品是否构成音乐电视作品;原审判赔金额是否明显过高。

关于中国音集协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证据表明,中国音集协分别与北京太合麦田公司、北京麒麟童公司、北京竹书房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公司、北京海蝶公司、北京当然文化公司、东方艺术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了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等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中国音集协有权以其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尽管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当事人,但中国音集协依据该合同约定取得了涉案音像作品的相应权利,包括以其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规定,中国音集协在既有合同约定,又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当事人以其名义提起诉讼,而毋须相关权利人的再次授权,也无必要再追加相关权利人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案《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同时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或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相应自动续展一年或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对授权期限提出了书面异议,因此,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至今仍在有效授权期内,中国音集协有权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成都皇钻公司关于中国音集协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驳回其起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在成都皇钻公司“皇钻花园KTV”花园022号包间的点歌器上先后播放了涉案101部MV作品,对其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出具了(2013)川国公证字第46070号《公证书》。尽管本案用于取证的摄像机为中国音集协提供,但公证人员在摄像前对该摄像机进行了检查,显示存储卡为空白。成都皇钻公司上诉提出公证人员不具备以肉眼鉴别记录媒介是否为空白的能力,不能排除摄像机内有其他内容,由该摄像机取得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不具有合法性。对此,本院认为,存储卡是否为空白,对于普通人来说一般能够识别和判断,摄像机内是否有其他内容,该内容是否与本案摄像的内容有关联,普通人一般也能做出评判。成都皇钻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储卡不为空白或有其他内容的情况下,其提出《公证书》取证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不具有合法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涉案部分作品是否构成音乐电视作品的问题。涉案MV作品中,有诸如《歌唱》与《醒了》、《情人》与《天亮了》、《相爱》与《那片海》等少数几首歌曲的画面相同,但相同的画面与不同的歌曲结合能形成不同的意境;《那个冬季》与《天空》虽有较少部分生活片段,但该部分与其他山水自然画面结合,歌曲亦能形成不同的意境,体现不同的思想,让人有不同的感受;《风雨中的美丽》虽是录制录音棚的画面,但同样形成了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上述作品均凝聚了诸如导演、歌手、灯光师、音响设备师等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属于不同的音乐电视作品。成都皇钻公司关于上述作品不构成音乐电视作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判赔金额是否明显过高的问题。成都皇钻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公众播放中国音集协获得授权的MV音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国音集协所享有的除《风雨彩虹铿锵玫瑰》外的100部MV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原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中国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成都皇钻公司的赔偿金额为80000元,并无不当。成都皇钻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成都皇钻公司的上诉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成都皇钻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小红

审 判 员  张 良

代理审判员  韦丽婧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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