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刘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3-06
【编辑日期】 2015-03-1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铜官民特字第00004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铜官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刘利,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铜陵市。

申请人刘利要求申请宣告王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利诉称,申请人刘利与王钢系夫妻关系,王钢因2009年8月到上海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王钢死亡。经查,王钢,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铜陵市五松东村98栋505室,刘利与王钢系夫妻关系,王钢于2010年2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利申请后,于2014年3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钢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铜陵市公安局天桥派出所证明、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钢于2010年2月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妻子刘利申请宣告其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洪 蕾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