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铜官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刘利,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铜陵市。
申请人刘利要求申请宣告王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利诉称,申请人刘利与王钢系夫妻关系,王钢因2009年8月到上海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王钢死亡。经查,王钢,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铜陵市五松东村98栋505室,刘利与王钢系夫妻关系,王钢于2010年2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利申请后,于2014年3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钢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铜陵市公安局天桥派出所证明、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钢于2010年2月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妻子刘利申请宣告其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洪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