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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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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4-10
【编辑日期】 2015-03-1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案例字号】 (2014)浙知终字第49号
【案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7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水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权,浙江大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彩红,浙江大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因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浙知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维康药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华盖公司作为Getty ImagesInc.(以下简称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其授权时间存在瑕疵。华盖公司提交的盖帝公司的授权书记载的授权时间是2010920日,距本案诉讼已近四年,该授权书并没有注明授权的截止时间,因此对华盖公司是否仍享有授权存在异议。()华盖公司的经营范围、住址等均作过相应变更,与授权书完全不一致。华盖公司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住址、经营范围等主要信息,应当重新取得盖帝公司的授权材料,变更前的授权材料应当认定为无效。()盖帝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均可搜到涉案图片,且均无盖帝公司的使用付费声明,亦无水印。盖帝公司的这种怠于维权的行为导致他人误以为其图片是免费使用的。维康药业公司无侵权故意。因此,根据过错相抵原则,盖帝公司明显懈怠维护自身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维康药业公司的责任。()维康药业公司的有关微博所使用的涉案图片均是一些保健常识、生活经验等不涉及商业性质的内容,其从未通过此途径获得任何收益。华盖公司要求维康药业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依据。一、二审判决要求维康药业公司所支付的每张图片价格为1000多元与盖帝公司网站标明的使用费差距过大。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

华盖公司提交答辩意见认为:华盖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该授权来源于盖帝公司的单方明确授权。华盖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一、二审法院依照法定赔偿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赔偿数额的认定,尽管华盖公司对具体数额不满,但还是尊重了法院的判决。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不存在错误之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华盖公司是否具有盖帝公司的有效授权;维康药业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侵害华盖公司的著作权;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维康药业公司以授权书中无授权截止时间主张华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在授权有效期内。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华盖公司已经提交盖帝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应当由维康药业公司举证证明华盖公司存在超过授权期限或者无明确授权的事实。在维康药业公司未提交盖帝公司授权时间的实际截止日期在本案诉讼之前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关于华盖公司进行本案维权的行为超过了授权时限的主张,仅仅是维康药业公司的推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维康药业公司以华盖公司注册地址已发生变化、与授权书记载的不一致为由主张华盖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公司的登记注册地通常就是公司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注册地发生变化并不会导致公司权利义务的改变。维康药业公司承认华盖公司原来的注册地与授权书记载的地址一致,华盖公司变更公司的法定住址、经营范围等主要信息,并不影响盖帝公司授权的效力。维康药业公司关于公司注册地点变更前的授权材料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维康药业公司在公司微博使用了涉案图片,公众通过微博的信息关注和知晓该公司的产品以及服务内容,其行为的性质属于商业宣传。维康药业公司属于商业目的使用,其主张所使用涉案图片不具有商业目的、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维康药业公司主张华盖公司对于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予以处理的问题。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过失相抵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华盖公司的涉案图片均在其官网作出了版权声明,华盖公司并无行为使得维康药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者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华盖公司的行为所导致,华盖公司也不存在故意引诱他人侵权、懈怠不行使权利的主观过错。因此,维康药业公司关于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3。盖帝公司在其网站中显示的图片价格是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以及大小、时间等因素列出的一个参考值,并非当然的能够作为本案计算侵权的赔偿依据。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维康药业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图片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后果、维康药业公司的注册资本等因素,酌情确定维康药业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750元,并无不当。

综上,维康药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民事判决

2014)浙知终字第49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特别授权代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水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权,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萍,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上诉人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因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丽知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2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欣与维康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权、俞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美国盖帝公司的华盛顿州法人注册记载,该公司的注册商业名称为GETTY IMAGESINC. TONY STONE IMAGES,系国外盈利公司,该注册到期日为2014531日,关于上述内容的公证书经我国使领馆认证。2010920,美国盖帝公司的委托人John J. Lapham 在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面前签署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 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 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Getty Images 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20号楼4042室、邮政编码:100082)是Getty 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 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 Images 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81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81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授权书所列的附件A中包括StockbyteDigital VisionStone等多个品牌。关于上述内容的公证书亦经我国使领馆认证。201289,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于翔、曲欣的全程监督下,在该处的计算机上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并刻录光盘,形成(2012)大中证经字第1704号公证书。具体操作过程为:打开计算机,进入http://e.weibo.com/zjwk,点击原创显示页面左上方有浙江维康药业,页面右上方有新浪认证 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行业:医疗健康企业-药品。该页面翻页至“62819:24”“61715:30”“61315:00”“6509:58”“51611:35”“5516:28”“41608:56”“4908:26”发布微博的页面,页面主要位置的文字说明中附有8张被诉侵权图片。同时,公证人员进入http://www. gettyimages.com,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打开显示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页面,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stk23366wcl”,点击开始搜索,即出现编号为stk23366wcl图片。图片左上角标示“getty images”,图片下方显示图片编号:stk23366wcl、品牌:Stockbyte等图片信息。其余涉案7张图片也可以通过上述步骤进行检索。经比对,维康药业公司确认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的8张涉案图片,除编号“56569473”人物的朝向不一致外,其余7张图片与华盖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展示的图片一致。维康药业公司在其新浪微博上已删除所有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也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另查明,维康药业公司成立于2000331,经营范围为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等药剂的生产,住所地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水阁工业区;该公司驻杭州办事处成立于20117月,地址:杭州市文三西路658号西溪别墅8幢。

域名www.gettyimages.cn系华盖公司所注册。涉及本案的编号为stk23366wclstk64783cor71055426dv168007a56569473stk22466btm图片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ak6392-006图片品牌为Stone,编号为AA023149图片品牌为Digital Vision。华盖公司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与案外人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腾迈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三星广告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并已实际履行。上述协议、合同并未涉及本案图片,其中和解协议所涉6张图片使用款为12万元,其余合同中图片的许可使用单价从5500元至9800元不等。

华盖公司认为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维康药业公司在没有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已经侵害了华盖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遂于20139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维康药业公司:1.支付作品赔偿金40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43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华盖公司明确维康药业公司侵害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财产权、网络传播权。

维康药业公司答辩称:1.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满足著作权人推定的情形,仍应提供可以直接证明其著作财产权的证据。华盖公司未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情况下,不能以拥有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而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财产权。即使美国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但华盖公司并未证明其网站上的图片均来自于美国盖帝公司www.gettyimages.com网站,故不能证明其得到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2.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其公司及时从微博上删除了涉案图片,没有给华盖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且非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涉案图片,并未从中获利。3.其公司在新浪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均是通过其他平台直接使用,并未进入华盖公司网站,因此并无侵权故意,而华盖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的著作财产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明确维康药业公司侵害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财产权、网络传播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所涉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为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一、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8张图片的著作权,即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维康药业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是否侵害华盖公司享有的作品著作权;三、如果维康药业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一,维康药业公司辩称华盖公司未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华盖公司也未取得合法授权。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故美国盖帝公司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水印,即美国盖帝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版权申明,且涉案图片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的展示情况以及图片相关信息的记载与美国盖帝公司对华盖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相互印证,维康药业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作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取得了美国盖帝公司旗下图片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维康药业公司关于华盖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维康药业公司辩称在其新浪认证微博上非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涉案图片,且均来源于其他途径,故不构成侵权。该院认为,基于新浪微博本身的功能,企业开设微博作为其宣传推广的一种手段,可以达到传播营销产品服务、树立品牌形象等目的,因此该微博上发布的内容均属于商业目的使用,维康药业公司以其使用涉案图片不具有商业目的、不构成侵权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维康药业公司辩称其微博上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编号“56569473”图片中人物的朝向不一致,该院认为,此操作可通过电脑技术简单编辑完成,该张图片与华盖公司编号“56569473”图片在构图、采光等方面完全一致,维康药业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图片的来源及其使用有合法依据,因此该图片即为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56569473”图片。维康药业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具有合法依据,即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已取得权利人的许可。综上,维康药业公司未经权利人华盖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了涉案8张摄影图片,其行为侵害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该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维康药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应当向华盖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华盖公司要求维康药业公司支付赔偿金4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华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赔偿金是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维康药业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综合考虑维康药业公司的主观过错、注册资本、涉案图片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后果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酌情予以确定。对华盖公司主张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华盖公司并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佐证,但鉴于华盖公司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该费用确实实际发生,故予以酌情考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121日判决:一、维康药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750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405元,维康药业公司负担675元。

宣判后,华盖公司、维康药业公司均向本院提起上诉。华盖公司上诉称:1.其已提供与涉案作品相同品牌的摄影作品的市场价格,用于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原判未予认定显属错误。2.其诉请的赔偿数额合理,但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偏低,未充分考虑其企业品牌及市场影响力、维康药业公司的使用目的、主观过错、以及国内其他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因素。华盖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诉请的赔偿数额。

维康药业公司上诉称:1.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系美国盖帝公司法人作品的情况下,美国盖帝公司不应当被推定为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主体不适格。2.其使用涉案图片没有侵权故意,既未给华盖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也未获得侵权收益,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盖公司承担。

维康药业公司针对华盖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其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没有给华盖公司造成损失,华盖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依据。2.华盖公司不能以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售价为依据向维康药业公司主张赔偿,美国盖帝公司网站表明涉案图片使用费仅为10-20美元。3.其并无侵权故意,且华盖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存在过错。

华盖公司针对维康药业公司的上诉答辩称: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华盖公司系本案适格权利主体,维康药业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任何反证,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中,华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8张摄影作品的电子底片,拟证明美国盖帝公司系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合法授权系本案适格权利主体。维康药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维康药业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电子底片作为原始证据对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具有证明力,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维康药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华盖公司网站摄影师专区合作指南,拟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与摄影师之间系合作合同关系,该公司并非其网站所有图片的作者;2.皮皮时光机与百度图片截图,拟证明维康药业公司并未直接使用华盖公司网站图片,没有侵权故意;3.作品清单,罗列了包含涉案8张图片在内的多张图像编号、作者、价格等信息,拟证明美国盖帝公司网站标明涉案图片使用费为10-20美元。华盖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美国盖帝公司通过与摄影师签约即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皮皮时光机与百度图片像素较低,不能确定维康药业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来源于上述网站,也不能证明维康药业公司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证据3系维康药业公司自行制作,真实性有异议,且与美国盖帝公司网站内容不符。本院经审查认为,维康药业公司的证据1系华盖公司网站上的内容,该网站虽经美国盖帝公司授权展示涉案图片,但华盖公司与摄影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美国盖帝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系维康药业公司一审庭审结束后取得,所涉网站内容与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内容对应性难以确定,不能证明涉案图片具有合法来源,且该证据的待证事实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系维康药业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难以确定,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华盖公司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1,美国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涉案8张摄影作品,图片上有“Getty Images”的水印,相应的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以上可视为美国盖帝公司在涉案摄影作品上进行署名。同时,华盖公司二审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底片,底片作为著作权的原始证据进一步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盖帝公司系涉案8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另提交了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和主体资格证明,该证据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大使馆认证,其效力应予采信。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载明,华盖公司作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美国盖帝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授权书附件A所列授权品牌包含涉案8张图片所属品牌。据此,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经著作权人美国盖帝公司许可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并有权就维康药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维康药业公司虽上诉称美国盖帝公司不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华盖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但未就该项主张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华盖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获得赔偿,但提供的证据均系其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等,所涉内容及图片均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华盖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原判未采纳上述证据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盖公司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维康药业公司上诉主张其行为未对华盖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认为,维康药业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了涉案8张图片,侵害了华盖公司的合法权益,必然给华盖公司造成损失,且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费用,维康药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维康药业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图片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后果、维康药业公司的注册资本等因素,酌情确定维康药业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7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华盖公司与维康药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各自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6元,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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