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与牛小荣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2-26
【编辑日期】 2015-03-1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97号
【案例摘要】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永乐镇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邓书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水清,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张宁,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小荣。

上诉人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牛小荣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小荣,上诉人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永清、张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至9月期间,被告牛小荣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分别发表名为《双胞胎饲料造假坑害养殖业》、《双胞胎饲料造假威胁食品安全》、《双胞胎饲料造假坑害养殖户》等网文,文章中“可以引起猪慢性中毒,无药可医”、“灞桥区农林局已给双胞胎饲料咸阳分公司送达了违法通知书”、“前年陕西省咸阳市饲料办就已经依法处罚了双胞胎饲料咸阳分公司,但是没有通报,政府只是罚款”等内容均系被告牛小荣自己主观认为以及由他人处听说而来。文章中存在“双胞胎饲料挂羊头卖狗肉”。“打着荣获国务院颁奖的旗号,背地里做着不可告人的勾当”、“生产饲料造假、坑害养殖户”、“这里希望广大养殖户不要使用双胞胎饲料,以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食品安全隐患”、“不能让这样的商品外包装上打着国务院颁奖的旗号,继续招摇撞骗、造假、坑害养殖业、危害食品安全,使目前不景气的养殖业再遭重创,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等对原告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商品的负面评价。该网帖至少有84人浏览点击。原告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认为该网文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牛小荣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50万元等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原告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法人所有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双胞胎”品牌在饲料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牛小荣在知名网站发布网帖,文中对“双胞胎饲料咸阳分公司”及双胞胎饲料的描述系从他人处听说,被告牛小荣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该事实。被告牛小荣发布的网帖中存在不实信息和负面评价,该网帖被多人浏览、转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原告产品的社会评价,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一定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告主张50万元的损失赔偿请求,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考虑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名誉及商业信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结合该网文的浏览量、转载人数、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原告的损失为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牛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删除发布的包含双胞胎饲料造假内容的所有网文,停止对原告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网页上发表向原告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则由原告直接以被告名义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网页上发表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二、被告牛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名誉侵权赔偿20000元;三、驳回原告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8800元,由牛小荣承担352元,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承担8448元。

牛小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牛小荣并未构成侵权,双胞胎饲料部分成分缺失,含量不符,是不合格产品。上诉人自2013年8月开始使用该饲料,造成了上诉人饲养的猪群发生群体性发热症状,并导致几百头猪死亡,该事件正在有关农林部门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应对该事实进行调查,不应不查明事实进行判决,上诉人据实发表网文,不存在侵权行为。2、被上诉人双胞胎饲料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牛小荣侵权成立。3、一审判决上诉人牛小荣赔偿被上诉人双胞胎饲料公司20000元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牛小荣在国家级媒体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双胞胎猪饲料荣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中国饲料重大科技进步奖,双胞胎集团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畜牧行业百强优秀企业(第四名)。牛小荣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恶意中伤行为致使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名誉受损,并造成几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该损失虽未经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但因名誉受损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依照知识产权案件法定赔偿50万元的标准,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主张50万元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牛小荣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分别发表名为《双胞胎饲料造假坑害养殖业》、《双胞胎饲料造假威胁食品安全》、《双胞胎饲料造假坑害养殖户》等网文。网文中有关“可以引起猪慢性中毒,无药可医”、“灞桥区农林局已给双胞胎饲料咸阳分公司送达了违法通知书”、“前年陕西省咸阳市饲料办就已经依法处罚了双胞胎饲料咸阳分公司,但是没有通报,政府只是罚款”等内容并无事实依据。网文中存在“双胞胎饲料挂羊头卖狗肉”、“打着荣获国务院颁奖的旗号,背地里做着不可告人的勾当”、“生产饲料造假、坑害养殖户”、“这里希望广大养殖户不要使用双胞胎饲料,以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食品安全隐患”、“不能让这样的商品外包装上打着国务院颁奖的旗号,继续招摇撞骗、造假、坑害养殖业、危害食品安全,使目前不景气的养殖业再遭重创,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等针对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的内容。上述网帖至少有84人浏览点击。

双胞胎膨化小猪配合饲料中每千克产品中含喹乙醇100㎎。西安市灞桥区农林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双胞胎”膨化小猪配合饲料进行了鉴定,两份检测报告分别显示“双胞胎”膨化小猪配合饲料中每千克产品中含喹乙醇8.47㎎、9.85㎎,

本院认为,牛小荣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针对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发表系列网文事实清楚,该系列网文相关言辞对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负面影响,损害了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在饲料行业领域的企业信誉。牛小荣称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双胞胎”饲料不合格造成其饲养猪群体死亡,牛小荣二审庭审中提交的两份检测报告分别显示“双胞胎”膨化小猪配合饲料中每千克产品中含喹乙醇8.47㎎、9.85㎎,并未超出双胞胎膨化小猪配合饲料中每千克产品中含喹乙醇100㎎的标准,其含量不会对猪造成损害。牛小荣称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用其他不知名的添加剂代替喹乙醇,从而对猪造成损害,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此项主张。综上,一审判处牛小荣侵害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名誉权并无不当,对于牛小荣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牛小荣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上发表相关侵权网文,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局限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之上。一审根据侵权网文影响范围判令牛小荣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发表道歉声明符合案件实际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交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一审结合侵权网文的浏览量、转载人数、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20000元赔偿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对于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8808元,由牛小荣负担308元,由咸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永刚

审 判 员  张军海

代理审判员  韩 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柯彦红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