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孝仁等十七人和被告杨绍卿、杨会刚、杨会卿(以下简称杨绍卿等三人)均系许昌市文峰现代公寓的业主。从2008年2月开始,被告杨绍卿等三人和杨尚举将自己居住的B座1201、1202、1203、2202室交给被告许昌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当当公司)使用。该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业务接待、开例会、做操、唱歌,在小区内进进出出,致使原告张孝仁等十七名该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负责人杨绍卿处以罚款8000元。原告张孝仁等十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响当当公司、杨绍卿停止在小区内的经营;判令杨会刚、杨会卿给予协助;将房屋恢复住宅用途。后原告张孝仁等十七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对杨尚举的起诉。
裁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魏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被告许昌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杨绍卿停止在许昌市文峰现代公寓小区内的经营;被告杨会刚、杨会卿给予协助,被告杨绍卿、杨会刚、杨会卿分别将该小区B座1201、1202、1203室恢复住宅用途。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孝仁等十七人和被告杨绍卿等三人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成相邻的法律关系,各方均应按照规划设计的住宅用途,合理行使区分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被告杨绍卿等三人没有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原告张孝仁等十七人的同意,将房屋租赁给响当当公司从事商业经营,该公司人员的频繁出入及产生的噪音和安全隐患使原告张孝仁等十七名业主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不利于邻里的团结和小区的安宁和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