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牟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12-25
【编辑日期】 2015-03-1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寒刑初字第335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寒刑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牟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牟某伙同周某(原系潍坊市寒亭区气象局聘用的编制外人员,2004年至2014年5月,负责该局防雷办公室、驻寒亭区审批大厅窗口和寒亭区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的实际工作,并负责寒亭区雷电防护中心的防雷技术服务工作),利用周某职务上的便利,乘周某对寒亭区青辰置业公司开发的寒亭区杨家埠住宅楼进行防雷工程图纸审核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检测之机,采取虚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手段,贪污图审费和防雷跟踪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费15000元,其中被告人牟某分得9000元。

另查明,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周某涉嫌贪污、受贿案时,在向牟某调查了解周某犯罪事实的过程中,牟某主动交代了其与周某共同贪污寒亭区气象局应收取寒亭区青辰置业公司工程防雷装置检测费15000元的犯罪事实。

又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牟某向本院退缴涉案款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孙某的证言,交代材料,视听资料,被告人身份信息、职务证明,(2014)寒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周某职务证明,办案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周某,利用周某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手段,侵吞公共财物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牟某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牟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楚金福

审 判 员  尹 凌

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伟宁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