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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恩斯克轴承保持器厂、郭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1-20
【编辑日期】 2015-03-1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甬东催字第115号
【案例摘要】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甬东催字第115号

申请人:聊城市恩斯克轴承保持器厂。

代表人:郭军。

申请人聊城市恩斯克轴承保持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聊城市恩斯克轴承保持器厂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票据号码3160005120405387、票据出票人慈溪市华表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精铭机械厂、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聊城市恩斯克轴承保持器厂、出票金额2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市恩斯克轴承保持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孔奇

审 判 员 陈雅玲

审 判 员 李光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黄倩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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