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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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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1-05
【编辑日期】 2015-02-25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阿民初字第00110号
【案例摘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110号
原告冯某某,女,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绪华,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川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曹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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