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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裴传凤申请宣告邬金林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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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28
【编辑日期】 2015-02-15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光民特字第00005号
【案例摘要】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特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裴传凤,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生。

被申请人邬金林,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生。

申请人裴传凤申请宣告邬金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邬金林,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生,住光山县城关镇韩楼村辛洼组。是申请人裴传凤儿媳。申请人裴传凤之子、邬金林丈夫胡竞文因意外事故于2011年11月11日死亡。邬金林因生活压力过大,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邬金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邬金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裴传凤的儿媳邬金林,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邬金林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邬金林为失踪人;

二、指定裴传凤为失踪人邬金林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房 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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