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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良与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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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1-12
【编辑日期】 2015-02-1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沂南商初字第1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沂南商初字第1号

原告:张继良,男,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代理人:高庆台,沂南县大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程存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山勋,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继良诉被告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原被告签订27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蒸气管道、排水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合同总标的额6582399.85元,被告已经付款5437708.70元,尚欠工程款1144691.15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44691.1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为答辩人承建部分工程属实,但答辩人有如下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答辩人方签订合同的负责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所签合同及开票金额不实。2、饮用水至车间东侧的供水管道渗漏严重,目前不能使用,经多次要求,原告仍未修复。3、水处理蒸煮管、锅炉安装等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4、部分设备尚未超出保质期,桨板车间至今也未运行,没有经过验收。5、原告的起诉数额不对,其中40000元是欠江苏国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原告无权主张。6、原告没有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装的相应资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签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被告共签订施工合同26份,分别约定由原告张继良为被告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进行供排水管道、蒸气管道、蒸气回收设备、压力容器的安装及管道保温施工、设备移位等,合同总价款5782399.8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2013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4677708.70元,余款1104691.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拖付至今。

另查明:2011年7月2日,江苏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并委托本案原告处理相关合同事宜,合同总价款800000元。合同签订后,江苏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76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原被告举证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6份施工合同,除去应须特种设备资质方能进行的压力容器及其管道施工合同外,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被告依法应给付相应工程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相应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安装实行许可制度。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压力容器及其管道施工合同,涉案标的物属于特种设备,因原告没有取得国家许可的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原告已经根据该合同履行完合同义务,涉案标的物也已经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因此而取得的压力容器及其管道也没有返还的必要,故应依法予以折价补偿为宜。结合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并且双方已经就相关合同价款进行了结算,故被告应将剩余合同价款给付原告。

江苏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后,虽委托本案原告处理相关合同事宜,但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以其名义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被告拖欠工程款长期不还,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继良工程款1104691.15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继良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数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0元,由被告稼禾生物(沂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庆军

审 判 员  姜召庆

人民陪审员  刘洪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皮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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