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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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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22
【编辑日期】 2015-02-0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亭催字第0091号
【案例摘要】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亭催字第0091号

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水松路1号31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浦发盐城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6月11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号码为,金额为50000元。

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浦发盐城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亚琴

审判员  洪少峰

审判员  商干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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